女副县级干部的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60周岁。这一规定是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下发的通知中确定的,旨在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的作用。
具体来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都需要年满六十周岁才能退休。同时,这一政策也适用于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此外,政策还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而对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仍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政策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并不冲突。因为该决定主要是针对普通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进行渐进式延迟,而对于女副县级干部等特定群体的退休年龄,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女副县级干部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但政策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弹性退休。如需更多信息或具体咨询,建议查阅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