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县级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是年满六十周岁。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该通知明确指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同时,通知还提供了灵活性,即上述女干部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此外,对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正县级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主要是依据其职务层次和是否具有高级职称来确定的,标准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但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在五十五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这一政策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并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