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回购协议被认为是非典型担保。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承租人、回购人为保证租金债权实现所订立的回购协议,其性质属于非典型担保,并应适用担保的相关规定。这一观点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具体来说:
回购协议的性质:
- 回购协议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通常约定当承租人出现一定程度的违约时,回购人无条件回购,支付出租人回购款(包括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租赁物及融资租赁债权归回购人所有,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进行实际交付。
- 回购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出租人债权的实现,具有担保功能。回购人并不是真正意图回购租赁物,而是以回购的方式向出租人提供保障,确保出租人能够放心购买标的物并及时收回租金。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融资租赁回购合同因其具有担保功能,被归类为担保合同。
- 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判也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回购协议属于非典型担保,应适用担保的相关规定。
法律建议:
- 出租人在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协议时,应依照《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审查回购人的公司决议文件,确保回购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防止因越权担保导致回购合同对回购人不发生效力。
- 若回购人为上市公司,出租人还应要求回购人对同意回购进行决议并公告,以确保回购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回购协议被视为非典型担保,并应适用担保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在签订回购协议时,应谨慎审查回购人的公司决议文件,并关注回购人的公司性质(如是否为上市公司),以确保回购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