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发起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下面我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实际操作角度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涉及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和重建、共有部分用途的改变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这些事项都是关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要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来决定。
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其职责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具备发起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权利,这些事项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共同意愿来决定。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发起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这些事项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的共同意愿来决定。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答,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