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的。这一要求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执行的。具体来说,该条例的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15条都明确规定了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每月应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在这里,“应当”在法律上具有“必须”或“强制”的含义,表明这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进一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也特别强调了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有逾期缴存或少缴的行为。这再次确认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和必要性。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如果逾期不办理,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样有权责令限期缴存;如果逾期仍不缴存,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的,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是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