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一要求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具体来说,该条例的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15条都明确规定了单位不论是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亦或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都是单位“应当”办理的事项。在这里,“应当”在法律上具有“必须”或“强制”的含义。
进一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还特别强调了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有逾期缴存或少缴的行为。这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根据第37条,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如果逾期不办理,还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第38条则规定,单位如果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同样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如果逾期仍不缴存,甚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国企、私企还是其他类型的单位,都需要遵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