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日内-纪蓉蓉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劳动纠纷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这一规定是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确定的,它取代了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六十日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下面我为您详细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注意事项:

  1. 仲裁时效的基本规定:

    • 根据当前法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有一年的时间来准备并提交仲裁申请。
  2. 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 中断: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会因此中断,并重新计算。
    • 中止: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会中止。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将继续计算。
  3. 特殊情形的仲裁时效:

    •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4.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通常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具体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