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这一条款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定义,即政府信息是由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且这些信息是以某种形式记录并保存下来的。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前提。
具体来说,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各种文件、资料、数据、图表等,以及行政机关从其他渠道获取并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公开,以便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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