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张征杰律师|法行宝
2025-06-06 行政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有关单位拒绝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此条款确保了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和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于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你在具体案件中遇到了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