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定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行政纠纷

您提到的“民事诉讼法定一百七十四条”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该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具体内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这一条款是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如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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