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小三吃饭开宾馆的钱能要回来吗-罗义成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婚姻家庭

结论:请“小三”吃饭、开宾馆的钱一般不能要回,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

  1. 从一般法律原则和道德层面分析
    • 在道德范畴内,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被社会主流价值观所认可的。从法律原则角度,基于不道德关系产生的经济往来,法律通常不会给予保护。请“小三”吃饭、开宾馆属于一种自愿的赠与行为或者消费行为,在正常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出于个人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影响,所以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些钱。
    • 例如,一方主动邀请“小三”吃饭并支付费用,或者为“小三”开宾馆并付款,这类似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人情往来消费,只不过这种往来违背了道德规范。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这种关系不道德就随意改变已经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 从特殊情况分析
    •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能够证明在请吃饭、开宾馆的过程中,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自己非自愿地支付了这些费用,那么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撤销相关行为并要求返还钱款。比如,“小三”以威胁曝光隐私等手段,迫使一方为其支付吃饭和开宾馆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支付行为并返还钱款。
    •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如果请吃饭、开宾馆的费用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的一部分,且最终未能结婚,那么可能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返还。不过,请吃饭、开宾馆的费用通常较难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因为这些消费相对金额较小且具有日常消费性质。但如果是一方为了与“小三”建立长期关系,承诺为其支付一系列生活费用,包括频繁的吃饭和开宾馆费用,且累计金额较大,在关系破裂后,支付方可能有机会主张返还部分合理费用,但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如书面协议、转账记录备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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