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方慧敏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要件

  1. 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

    • 恶意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这种明知既可以是明确知道行为的后果,也可以是应当知道但因疏忽或放任而没有认识到。简言之,双方都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但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举例:甲和乙都清楚某块土地已被抵押给银行,甲为了逃避债务,与乙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土地买卖合同,将土地过户给乙,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在此案例中,甲和乙即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2. 双方当事人存在通谋

    • 通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非法目的,并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这一目的。双方在主观上相互沟通、达成一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 举例: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方与招标方私下勾结,投标方给予招标方负责人好处费,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之后通过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这体现了双方的通谋行为。

二、客观要件

  1. 当事人实施了互相串通的行为

    • 串通行为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表现为双方虽未明确交流,但通过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 举例:公司股东A和B为了侵吞公司财产,A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给B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这看似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但实际上是双方恶意串通的结果。
  2. 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 这种损害既可以是现实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非经济上的(如名誉损害等)。损害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利益(如国有资产的流失)、集体利益(如集体企业的财产损失)以及第三人利益(如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 举例: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自己的主要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这就损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
  3. 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 尽管恶意串通的合同在形式上可能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被视为无效合同。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的,即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后果

  • 合同无效:一旦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该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 财产处理:因恶意串通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 刑事责任:如果恶意串通的行为涉及犯罪,如欺诈、敲诈勒索等,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恶意串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交易背景:审查合同签订的市场环境、交易主体关系等,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商业逻辑交易。
  • 交易目的:判断合同目的是否正当合理,如规避法律义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则更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 交易过程的合理性:分析合同签订、履行过程是否符合商业习惯,如款项支付、货物交付等是否异常。

总结来说,判断一个合同是否为恶意串通合同,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通谋行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合同内容的违法性。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判断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如果您在合同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