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自认的条件-赵昱铭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撤回自认的条件,这是一个涉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撤回自认所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上的自认一旦做出,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会产生拘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认或者再作相反的主张,这是基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自认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人民法院的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撤回自认是被允许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希望撤回之前的自认,必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 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如果对方放弃这种利益,即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允许撤回自认。
    • 相对方同意自认人撤回自认,还可能是基于认为自认人自认的事实确属不真实,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而作出的决定。
    • 为避免诉讼拖延,撤回自认的期限被限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2. 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 如果当事人的自认是在违反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例如受到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且这种自认与案件事实不符,那么当事人有权撤回自认。
    • 民事诉讼追求的是客观真实,保障诉讼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自认非真实,且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当允许撤回。

在实际操作中,撤回自认并非易事,因为法院会严格审查撤回自认的理由和证据,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因此,当事人在作出自认前应谨慎考虑,确保自认的内容真实、准确,并符合自己的利益。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洪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意每月给付4000元抚养费,这构成了一种自认。如果洪某希望撤回这一自认,他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要么得到秦女士的同意,要么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的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由于洪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撤回自认,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收入情况,因此法院未予支持其减少抚养费的请求。

综上所述,撤回自认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且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谨慎对待自认,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