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漏罪是先并后减还是先减后并-翟芳桐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发现漏罪时,应当遵循“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处理。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和适用情况分析:

一、“先并后减”原则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一规定明确了“先并后减”的原则。

二、“先并后减”原则的具体操作

  1. 先并:

    • 首先,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独立审判,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依法确定应受的刑罚。
    • 然后,将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新确定的漏罪刑罚进行合并。合并时,应遵循《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 后减:

    • 最后,从合并后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这是确保刑罚执行公正性的关键步骤,可以避免犯罪分子因同一罪行被重复惩罚。

三、“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区别

  • “先并后减”: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即先对漏罪进行判决,再将此刑罚与原先判决的刑罚合并,最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最终应当执行的刑罚。
  • “先减后并”:则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此时,应先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实例解析

以某犯罪分子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在执行三年后,又发现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为例:

  1. 首先,对新发现的故意伤害罪进行独立审判,确定应受的刑罚为五年有期徒刑。
  2. 然后,将原判决的九年有期徒刑与新确定的五年有期徒刑进行合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酌情决定执行十二年有期徒刑。
  3. 最后,从合并后的十二年有期徒刑中减去已经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得出最终应当执行的剩余刑期为九年有期徒刑。

五、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这一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总结:发现漏罪时,应当严格遵循“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处理。这一原则确保了刑罚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既保证了犯罪分子的每项罪行都得到应有的惩罚,又避免了重复惩罚和不公现象的发生。如果您在刑事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