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独立空间
这是业主专有部分的核心,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空间。业主对该部分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例如可自行装修、出租或出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专有部分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业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同步享有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但需注意,土地使用权是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可单独处分。
例外:若房屋为共有产权房或特殊政策性住房,土地使用权可能受限制,需以合同约定为准。
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
包括与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固定设施,如:
专有部分的合理延伸空间
在不影响其他业主权益的前提下,业主对专有部分外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享有合理使用权,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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