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借款用途时,最高额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分析:
结论:若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而未告知保证人,保证人有可能免除保证责任;若银行与债务人合意改变借款用途,应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有权抗辩免除保证责任。
分析说明:
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用途而未告知保证人的情况:
-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停止发放贷款或未向借款人提出异议,且未告知保证人并征得其同意,这构成了对保证人的欺诈。
- 由于这种欺诈行为,市场风险明显超出了保证人的预先设定,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因此保证人可据此免除保证责任。
银行与债务人合意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况:
- 银行与债务人合意改变借款用途,有可能增大资金回笼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
- 因此,应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若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有权抗辩免除保证责任。
- 这是因为主合同借款用途的变更,若加重了债务履行风险,对保证人不公平。若变更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旨在损害保证人利益,保证人更应被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用途而未告知保证人时,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也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改变借款用途时,最高额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出借人或银行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途的改变,并是否征得了保证人的同意。若存在欺诈或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保证人有权抗辩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