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是可以会见当事人的,但需分情况讨论:
一般原则:律师有权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可随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当事人。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例外情形:需经许可的案件
若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此时,律师需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会见理由、时间等,经批准后方可会见。但需注意:
总结:律师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是原则允许的,仅在特定案件的侦查阶段需经许可。若您或家人涉及此类情况,可随时向我咨询具体程序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