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拘役前工龄是否算”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对于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为您做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位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而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我国推行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对于制度改革之前的职工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然而,对于服刑人员(包括被拘役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根据1959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以及后续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也就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这一政策规定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受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对开展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对抑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虽然这些政策目前仍在执行,且涉及人员广、情况复杂,但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一直在认真研究,进一步梳理各类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政策的延续性,稳妥提出相关意见。
因此,就您提出的问题而言,拘役前的工龄在现行政策下是不能算作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这一规定是基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延续性的考虑,虽然可能对某些个人利益产生一定影响,但也是为了维护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