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转不征适用范围-朱新峰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拆迁安置

“只转不征”是一个特定的土地利用政策术语,它主要指的是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但并不进行土地的征收,土地仍然保留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

关于“只转不征”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类项目用地:

  1.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所需土地:

    • 这类项目通常是为了满足乡村地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如建设乡镇企业、学校、医院、道路、水利设施以及农村村民的住宅等。由于这些项目直接服务于乡村地区,因此采用“只转不征”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促进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2. 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安排作为征地安置留用地的土地:

    • 在征地过程中,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通常会安排一定比例的留用地。这些留用地如果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采用“只转不征”的方式,即转为建设用地但不进行征收,由农民集体继续管理和使用。
  3. 对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乡村振兴项目占用的农用地:

    •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项目逐渐增多。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占用一定的农用地进行建设。为了平衡项目建设和农民利益,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乡村振兴项目,可以采用“只转不征”的方式,既满足了项目建设的需要,又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4. 符合国家规定及自治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的土地:

    •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可能会探索一些新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模式。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的土地,也可以采用“只转不征”的方式,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总的来说,“只转不征”是一种灵活的土地利用方式,它可以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促进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