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应休未休怎么补钱-尹红兵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劳动纠纷

公休假应休未休的,用人单位一般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需要明确的是,300%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所以实际上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是200%的工资。

计算方式

  1.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 例如,职工小李月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后)为6000元,那么他的日工资收入就是6000÷21.75≈275.86元。
  2.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用人单位应额外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日工资收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00%。
    • 假如小李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那么用人单位应额外支付给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就是275.86×5×200% = 2758.6元。

特殊情况说明

  1. 用人单位安排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需要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单位已经按照规定为职工安排了年休假,但是职工因为个人原因,如想要在假期外出旅游但时间与年休假冲突等,并且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就无需支付额外的200%工资报酬。
  2.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休假天数比法定的高,那么就按照约定来计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果是集体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更高,同样按照规定执行。例如,法定年休假是5天,但单位和职工约定年休假为10天,职工应休未休10天,那么就按照这10天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例如,职工小张在单位工作了1年半,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当年6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为181天,那么他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181÷365)×5 - 0 ≈ 2.48天,由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所以单位应支付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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