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成立劳动关系的判例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此案例对于理解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概述
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外卖平台专送骑手。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圣某欢接受江苏某网络公司的劳动管理,按照排班上线接单,薪资由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并发放。后因交通事故受伤,圣某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要点
用工事实:圣某欢通过APP接单,根据劳动表现获取薪酬,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需向公司申请订单调配。这表明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用工事实。
支配性劳动管理:
主营业务关联性:圣某欢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的主营业务,这加强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圣某欢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意在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种做法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
判例启示
对于月嫂等类似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如果其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特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在判断月嫂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用工事实、支配性劳动管理、主营业务关联性以及用人单位是否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等因素。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使双方签订了承揽、合作协议等形式的合同,也应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