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4条原文-李建材律师|法行宝
2026-07-1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详细解读:

  1. 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 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一切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都应当被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是为了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防止其从犯罪中获利。
  2. 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

    • 如果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那么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被及时返还。这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违禁品,如毒品、枪支等,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都应当被没收。这是为了防止这些物品再次被用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4. 上缴国库:

    •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是为了确保国家财政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止个人或单位从中谋取私利。

应用实例:

  •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盗窃了被害人的现金和贵重物品。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这些被盗的财物应当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 在一起贩毒案件中,犯罪分子被查获了大量毒品和用于贩毒的车辆。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这些毒品和车辆应当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律意义:

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它确保了犯罪分子无法从犯罪中获利,同时恢复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此外,该条款还通过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防止了这些物品再次被用于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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