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下是详细解释: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点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第三百九十五条,土地经营权属于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权的设立遵循“合同生效即设立”原则,即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成立并生效时,抵押权即依法设立。例如,甲与乙签订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合同生效时乙即取得抵押权。
登记对抗效力的关键作用
尽管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
实务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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