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造成的后果谁承担-吴绍鹏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侵权纠纷

遛狗不牵绳造成的后果,一般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遛狗不牵绳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小狗突然冲向路人,将路人撞倒导致受伤,此时狗主人就需要对路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遛狗不牵绳就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所以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责。比如,在公园等公共场所,狗主人不牵绳,狗咬伤了其他游客,狗主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角度

  • 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路人故意去挑逗、踢打未牵绳的狗,结果被狗咬伤,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可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狗主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路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无论是否牵绳,只要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都需承担责任。比如,有人饲养了禁养的烈性犬,即便遛狗时牵了绳,但狗还是挣脱绳子咬伤了他人,狗主人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如果遛狗不牵绳导致他人受伤,狗主人需要按照上述范围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行政处罚角度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遛狗不牵绳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城市养犬问题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遛狗不牵绳、不佩戴犬牌的行为将面临最高1000元的罚款。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建议饲养人在遛狗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始终牵绳遛狗,确保犬只处于可控范围内,同时佩戴犬牌,避免在人群密集或禁止遛狗的区域遛狗,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维护环境卫生。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动物侵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