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核心结论如下:
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扣除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后,实际需额外支付1倍工资)。
计算方式: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基数,从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算,至补签劳动合同或用工满1年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1个月)。
示例:若劳动者月工资5000元,用工6个月未签合同,则可主张5个月×5000元=25000元赔偿。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立即补签书面合同,并自用工满1年的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但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对“满1年后”的双倍工资支持存在争议,需结合地方规定)。
其他潜在赔偿
关键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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