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虚构的内容。例如,合同原件、监控录像、转账记录等,均能以实物或电子形式独立存在,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若证据系伪造(如篡改的聊天记录、虚假证人证言),则因缺乏客观性被排除。
关联性
证据需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借条是直接证据,而证人关于“曾见被告向原告借钱”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若证据与案件无关(如原告的体检报告与借款事实无关),则不具备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提交程序需符合法律规定,包括: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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