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孳息归属-刘志佳律师|法行宝
2026-07-14 经济纠纷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属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 一般情况下,孳息归抵押人所有

    • 天然孳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牲畜生出的幼崽等,原则上由所有权人取得。在抵押关系中,若抵押物产生了天然孳息,且没有特别的约定,这些孳息通常归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即抵押人)所有。例如,若抵押人以自己的果园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借款,那么在抵押期间,果园产出的水果(作为天然孳息)就归抵押人所有,抵押人可以自行处置这些水果。
    • 法定孳息:对于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租金等,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人依然可以使用抵押财产,因此该财产的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也应当由抵押人所有。比如,抵押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但房屋仍由抵押人出租并收取租金,那么该租金就归抵押人所有。
  2. 特殊情况下,孳息归抵押权人收取

    •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若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同时,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例如,若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导致抵押的房屋被法院扣押,那么自扣押之日起,房屋产生的租金(法定孳息)就归抵押权人收取,但抵押权人需通知承租人。

在实际操作中,有几点注意事项需要提醒您:

  • 抵押人应妥善管理抵押物及其孳息,确保不因疏忽导致损失,这有助于维护抵押物的价值,从而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 抵押权人在准备收取法定孳息时,务必及时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以避免法律效力上的争议。比如,在房屋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将租金支付给自己。
  •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后,应清晰记录孳息的用途,特别是用于充抵收取费用的部分,以确保财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