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田亚亚律师|法行宝
2026-07-14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确定主要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的被申请人确定原则:

  1. 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例如,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企业不服并申请复议,则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
  2.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如某市工商局与卫生局联合对某食品店进行处罚,该食品店申请复议时,两局均为被申请人。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引发复议,则该组织为被申请人。例如,某行业协会依据法规对会员进行处罚,会员不服申请复议,该协会即为被申请人。
  4.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引发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如某镇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处理土地问题,村民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镇政府为被申请人。
  5.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

    • 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由新机构承接,则新机构为被申请人;若无新机构承接,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例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撤销后,其职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管,则对原局的复议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
  6. 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下级行政机关依规经上级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引发复议,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如县规划局的决定经市规划局批准,利害关系人不服申请复议,市规划局为被申请人。
  7.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行为:

    •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如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警告、罚款等决定。
    •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若无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复议时,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如某局内设科室未经授权作出的罚款决定,复议申请应针对该局。

在确定被申请人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明确指明被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被申请人。若申请中未明确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合格,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或依法更换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的选择:根据具体情况,复议机关可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能是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之一提交复议申请。
  • 申请期限:申请人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举例说明:

  • 若张三对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并提出复议,县公安局即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
  • 若某食品店对市工商局与卫生局联合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两局均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建议:

  • 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建议先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被申请人的确定原则及复议程序。
  • 若对被申请人的确定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行政复议机关,以确保复议申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