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无效宣告理由-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7-10 知识产权

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利不符合实质性条件

    • 不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专利授予的基本条件之一。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存在抵触申请(即在申请日之前已有他人就相同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则该专利可能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例如,一项技术方案在申请专利前已经在某学术期刊上发表,那么该专利就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挑战。

    • 缺乏创造性:创造性要求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则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若发明创造仅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拼凑或常规改进,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或实质性进步,则可能被认为缺乏创造性,从而导致专利无效。比如,将两种已知的药物简单混合,未产生新的疗效或降低副作用,这样的发明可能缺乏创造性。

    • 没有实用性:实用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若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无法实现,或违反自然规律(如永动机),或实施后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甚至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因其不具备实用性而可被宣告无效。

  2. 专利申请文件存在问题

    •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技术方案: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若说明书内容含糊不清、有重大遗漏,导致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则该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例如,说明书未提及关键的技术参数或步骤,使得技术人员无法复现发明。

    • 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应基于说明书,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无记载,或保护范围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权利要求可能得不到支持,导致专利无效。比如,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一种特定的化合物,但说明书中仅提及了该化合物的类似物,未明确描述该特定化合物,这样的权利要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 修改或分案超出原申请范围: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修改或分案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若修改或分案时引入了原申请文件中未有的信息或技术特征,则修改不被允许,基于该修改的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

  3.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规定:若专利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则该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同时,若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如涉及赌博设备、毒品制造方法等,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 遗传资源来源不明: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需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若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这是为了保护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防止生物剽窃。

  4. 其他法定情形

    • 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若两项以上专利权授予同一发明创造,则违反了“一发明一专利”原则,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下的同日申请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后授权的专利可能因重复授权而被宣告无效。

    • 违反先申请原则:当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应授予最先申请者。若后来者获得专利权,则可能因违反先申请原则而被宣告无效。这是为了鼓励申请人尽早提交专利申请,保护创新成果的及时性。

在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请求人应确保理由明确、证据充分,并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具体来说,请求人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附具相关证据和事实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请求进行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你在专利无效宣告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