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巩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
- 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力量。
突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
-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最严格的全程监管:
- 对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环节提出明确的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
- 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问题可追查。
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控制:
- 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
- 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 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确定为特殊食品。
- 要求生产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特殊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建立食品安全贡献褒奖制度,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增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 强化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
- 提高财产罚额度,罚款最高可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倍。
- 强化资格罚力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明确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增设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严格的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您有任何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