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时候没有身份证 对方如果是个体工商户 能选统一信用代码证吗-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经济纠纷

结论:起诉时若无法获取对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号,可以直接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被告主体信息,但需确保该代码与营业执照信息完全一致,并补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若该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如“XX市XX区XX商店”),则需以“字号+经营者”为共同被告,并在起诉状中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例如:被告为“XX市XX区XX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经营者:张三)”。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替代作用
    若无法获取经营者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唯一且强制性的主体识别标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代码由18位数字或大写字母组成,包含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等信息,可直接用于立案,无需额外提供身份证号。

  3. 实务操作建议

  4. 风险提示
    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则需以经营者为被告,此时仍需提供其身份证号。若无法获取,可委托律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调取注销登记档案,或通过法院协助调查函获取身份信息。

总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完全替代身份证号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标识,但需注意字号与经营者的并列标注。若遇到信息缺失或主体变更等复杂情况,建议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