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刘友洁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知识产权

不予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某些标志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因此也不得注册。这些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例子:如果有人试图注册一个与“中国”国家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这显然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因此该商标将不会被注册。
  2. 缺乏显著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然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例子:如果有人试图注册一个仅由“苹果”二字组成的商标来销售苹果,由于“苹果”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因此该商标将不会被注册。但如果“苹果”二字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特定品牌形成了紧密联系,并具备了显著性,那么该商标就有可能被注册。
  3. 与在先权利冲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 例子:如果有人试图注册一个与某知名品牌完全相同的商标,而该知名品牌已经拥有该商标的著作权或专利权,那么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将因与在先权利冲突而不会被注册。
  4. 三维标志缺乏显著特征或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等构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例子:如果有人试图注册一个仅由商品自身形状(如一个普通的圆形瓶子)构成的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由于该形状缺乏显著性,且是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因此该商标将不会被注册。

总结与建议: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仔细审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以及三维标志是否缺乏显著特征或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等构成。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