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原合同条款的延续性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的决定,且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变为不定期。此时,物业费的结算标准、支付方式等仍按原合同执行,双方无需重新协商条款,但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不定期合同(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
费用结算的实操步骤
- 核对原合同条款:首先需明确原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标准(如按建筑面积计算)、支付周期(月付/季付)、违约金条款等。例如,若原合同规定物业费为3元/㎡/月,业主仍需按此标准支付。
- 确认服务内容是否变更:若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实际提供了额外服务(如新增绿化养护、设备升级),但未与业主达成补充协议,业主有权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反之,若物业公司减少服务(如减少安保巡逻频次),业主可主张按比例扣减物业费。
- 留存缴费凭证:业主应保存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避免物业公司以“未续签合同”为由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物业公司则需保留服务记录(如巡逻签到表、设备维护报告)以证明履约情况。
特殊情形处理
- 业主大会已决议解聘但未完成交接:若业主大会通过解聘决议,但新物业公司未进场或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此时原合同虽已终止,但原物业公司仍需提供“基本保障服务”(如垃圾清运、电梯运行),费用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或行业平均水平结算,而非原合同标准。
- 物业公司擅自提高费用:若物业公司单方面涨价,业主可拒绝支付超额部分,并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按原标准收费并退还多收费用。
建议行动:
- 对业主而言,若对费用有异议,可联合其他业主向物业公司发出书面质询,要求其提供服务成本明细;若协商无果,可向街道办或房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起诉要求调整费用。
- 对物业公司而言,若需调整费用,应提前3个月公示成本测算依据,并经业主大会双过半同意(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的业主且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若未履行法定程序,涨价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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