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证明责任是谁承担-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知识产权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证明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特定情况下会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分配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里,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原告要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的著作权,比如提供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以此作为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同时,原告还需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例如提供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原告作品以及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证据。

举例来说,如果一位作家起诉另一位作者抄袭自己的小说,作家作为原告,需要先拿出自己小说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自己对小说享有著作权。然后,要找出证据表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的小说,比如被告曾经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表示读过原告的小说,或者被告与原告有过关于小说的交流等。最后,通过专业的鉴定或者对比分析,证明被告的小说与自己的小说在情节、人物设定、语言表达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相似。

特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证明被告存放被控侵权软件的复制品、文档等,或者被告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等存储介质上存储有被控侵权的软件复制品、相关文档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被告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的除外。

比如,软件公司A发现公司B的计算机中存储有与自己公司开发的软件高度相似的软件,A公司起诉B公司侵权。此时,A公司只要证明在B公司的计算机中发现了疑似侵权的软件,就可以初步推定B公司侵权。而B公司如果想要证明自己不侵权,就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例如证明该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完成,或者有合法的授权使用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证明责任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服务,且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设置了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等。

例如,一个视频分享网站被著作权人起诉,称网站上存在大量侵权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要证明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只是提供了视频存储和分享的平台,并且在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及时对侵权视频进行了删除处理,同时自己没有诱导、鼓励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等过错行为。

如果你在著作权证明责任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