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合同可以约定罚款,但需注意法律性质及用词准确性,建议使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更合适的表述。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说明:
法律性质角度
合同中约定的“罚款”本质属于违约责任条款,但需明确其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若“罚款”被认定为惩罚性条款(即超出实际损失的金额),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法院调整或认定无效。因此,建议将“罚款”改为“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并明确约定计算方式(如按未履行部分的百分比计算),以符合法律对补偿性赔偿的要求。
用词准确性角度
实务建议角度
示例条款: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采购的差价、客户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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