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具体情形有多少-张湛秋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具体情形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直接受贿

  1.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

    • 情形描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受贿罪中最直接、最常见的形式。例如,某政府官员负责审批项目,某企业为通过审批而行贿,官员收受后批准项目。
    •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此类行为构成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同样以受贿论处。
  2. 索贿

    • 情形描述:索贿是受贿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无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索贿行为往往更加恶劣,社会影响更坏。
    • 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斡旋受贿(间接受贿)

  • 情形描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种形式的受贿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更加隐蔽。
  •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三、事后受贿

  • 情形描述: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实际收受。这种形式的受贿往往与离职后的利益输送有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职时或离职后约定并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特殊形式的受贿

  1. 以交易形式受贿

    • 情形描述: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交易,差额部分视为受贿数额。这种形式的受贿往往以交易为掩护,实质上是权钱交易。
    • 法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差额计算。
  2. 收受干股受贿

    • 情形描述: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而接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并据此获得分红等利益。这种形式的受贿往往与股权交易有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 法律规定:收受干股并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或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未实际转让而以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3. 以赌博形式受贿

    • 情形描述: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与请托人赌博,故意输钱给对方,以此方式收受财物。这种形式的受贿往往以赌博为名行受贿之实,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 分析:这种以赌博为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无论赌博输赢如何,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和行为,即可构成受贿罪。
  4. 特定关系人受贿

    • 情形描述: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形式的受贿往往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
    • 法律后果: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却未退还或上交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总结与建议:

受贿罪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其形式多样且隐蔽性强。无论哪种形式的受贿罪,都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杜绝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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