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34条责令停产停业是在三次处罚后 单独作出还是一同作出-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侵权纠纷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单独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而非与之前的处罚一同作出。

详细分析:

  1. 法律条款解读: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如警告、罚款等)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即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这里的“累计三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而受到的不同次数的行政处罚,且这些处罚并不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当达到三次时,监管部门将单独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 处罚的作出时机:

    • 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是在食品生产经营者累计受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后,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单独作出的。
    • 这意味着,每次处罚都是独立的,当累计达到三次时,才会触发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机制。因此,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并非与之前的处罚一同作出,而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单独作出的。
  3. 实际案例与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当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时,监管部门将启动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程序。
    • 这一程序通常包括发出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步骤。因此,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是一个相对独立且严肃的行政程序。
  4. 法律后果与合规建议:

    •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累计受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将可能导致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这些处罚措施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 因此,我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管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企业也应密切关注相关监管部门的政策和动态,以便及时了解并适应可能的变化,从而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总结与建议: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时,将面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单独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为避免此类严重后果,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