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会买卖同罪吗-魏子清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买卖双方并非必然同罪,需根据具体行为性质、主观故意及客观表现区分责任。以下从法律定性、量刑差异及实务认定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定性:买卖双方可能构成不同罪名

  • 虚开方:通常直接构成《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虚开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即达刑事立案标准。
  • 购买方:可能构成以下罪名之一: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同犯罪):若购买方与虚开方存在共谋(如事先约定虚开金额、分成比例),或明知对方虚开仍接受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若购买方仅单纯购买发票,未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且情节严重(如购买25份以上或面额10万元以上),可能单独构成此罪。
    • 逃税罪(《刑法》第201条):若购买方将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且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仍不补缴,可能按逃税罪论处。

2. 量刑差异:买卖双方责任轻重需区分

  • 虚开方:作为直接实施虚开行为的一方,通常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虚开税款数额,量刑幅度为:
    •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 购买方:
    • 若构成共同犯罪,量刑与虚开方基本一致,但可能因作用较小(如仅提供资金、接受发票)被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若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元罚金;
    • 若构成逃税罪,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 实务认定:关键看行为模式与主观故意

  • 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证明买卖双方存在“通谋”,即双方对虚开行为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例如:
    • 虚开方按购买方要求开具发票,购买方支付“开票费”;
    • 双方约定虚开金额、分成比例,或通过中间人协调虚开事宜。
  • 单独犯罪的认定:若购买方仅单方面接受虚开发票,未参与虚开过程,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发票系虚开,可能仅构成非法购买或逃税罪。例如:
    • 购买方因疏忽未核实发票真实性,或被虚开方欺骗以为发票合法;
    • 购买方将发票用于非抵扣目的(如作为成本凭证入账),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总结建议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买卖双方是否同罪需结合具体行为分析。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及此类问题,建议:

  1. 立即停止相关行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法律风险;
  2. 整理交易记录、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律师评估行为性质;
  3. 主动向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如自首、立功);
  4. 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辩护策略或合规整改方案。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为您详细分析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