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标 挂靠三个单位参加议标 算串标吗-王锐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合同纠纷

关于“议标时挂靠三个单位参加议标是否算串标”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1. 若挂靠行为构成“围标”或“串通投标”的实质要件,则属于串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串通投标包括两种情形:

    • 投标人之间协商:如挂靠的三个单位在议标前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或约定由某一单位中标后向其他单位支付“配合费”;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招标人私下透露其他投标人信息,或为特定挂靠单位量身定制议标条件(如设置不合理资质门槛)。
      关键点:若挂靠单位实际受同一主体控制(如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关联方),且存在上述协商或配合行为,即使形式上独立参与议标,仍可能被认定为串标。
  2. 若挂靠行为仅涉及“资质借用”,未损害公平竞争,则不一定构成串标
    若三个挂靠单位独立编制投标文件、自主报价,且议标过程中无协商或配合行为,仅因借用资质参与议标,此时需区分两种情况:

    • 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挂靠行为本身违法(如无资质单位借用有资质单位名义投标),但违法性不直接等同于串标;
    • 实质影响:若挂靠未导致议标结果不公(如其他投标人仍有机会公平竞争),则可能仅处罚挂靠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不按串标处理。
      例外情形:若挂靠单位数量过多(如超过议标合理范围),或挂靠行为导致议标流于形式(如仅挂靠单位参与),可能被推定为串标。
  3. 实务中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串标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 主观方面:需证明挂靠单位存在“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故意;
    • 客观方面:需存在“协商报价、轮流中标、技术方案雷同”等直接证据,或通过资金往来、通讯记录等间接证据推定。
      举例:若三个挂靠单位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等差数列),则可能被认定为串标。

法律后果提示:

  • 若被认定为串标,挂靠单位及被挂靠单位可能面临罚款(中标项目金额5‰-10‰)、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1-3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串通投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若仅构成挂靠违法,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罚款),但刑事责任风险较低。

建议:
若您涉及此类情形,建议立即梳理挂靠单位的关系、议标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及投标文件编制情况,评估是否存在串标风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证据为您分析法律责任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