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哺乳假期间扣绩效工资一般是不合法的,但具体需结合地方规定和单位制度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国家层面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且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该规定仅明确了哺乳时间的安排,但未直接涉及“哺乳假期间工资发放”问题。不过,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若“哺乳假”属于上述“国家规定的假”(如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哺乳假),则单位扣绩效工资可能违法;若仅为单位内部安排的“哺乳时间”,则需结合单位制度判断。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定
部分省份(如广东、上海、江苏等)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对哺乳假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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