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终本后,若您希望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这通常涉及到对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理解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其本质是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一种担保。这种担保并不等同于债务加入,即担保人并不是直接成为债务人,而是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以其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一、关于是否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若第三人(即担保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债务加入”的情形,即担保人明确表示愿意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形中,担保人孙某友提供的是担保,而非债务加入。他承诺的是以其名下财产代为清偿10万元借款本金,这属于执行中的担保,不构成债务加入。因此,直接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孙某友为被执行人可能并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关于如何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虽然不能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追加孙某友为被执行人,但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孙某友的财产。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将会裁定执行孙某友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具体操作步骤
综上所述,虽然不能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但您仍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