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做虚假鉴定 涉及哪些罪名-谢威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人做虚假鉴定,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具体取决于鉴定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以下是对这两个罪名的详细分析:

  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承担上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属于此类人员。
      •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而仍然提供。
      •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且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指的是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 法律后果: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同,本罪的主体也是特定主体,即承担上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证明文件可能存在重大失实,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且该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通常指的是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 法律后果: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

  • 主要看鉴定人的主观故意。如果鉴定人明知自己的鉴定是虚假的,而仍然提供,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鉴定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鉴定结果重大失实,则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给司法鉴定人的建议:

  • 作为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 在进行鉴定时,要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充分了解案情,避免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鉴定结果失实。
  • 如果发现鉴定结果可能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给当事人的建议:

  • 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人存在做虚假鉴定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寻求法律帮助。
  • 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鉴定报告、鉴定过程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