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孙赫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刑事辩护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发布与修订背景

  • 公布时间:该规定最初于2001年7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 修订时间: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该规定于2020年8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二、核心内容与要求

  1. 移送总体要求:

    •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若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或后果等,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 移送程序:

    • 内部审批:由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 负责人决定: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不批准的,应记录不予批准的理由。
    • 移送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 公安机关接收与处理:公安机关应在回执上签字,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并告知移送机关。公安机关应在接受案件后3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 异议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 涉案物品处理:

    • 行政执法机关应妥善保存证据,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国家规定处理。
    •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物品,应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
    • 需要检验、鉴定的,应由法定机构进行,并出具报告或意见。
    • 公安机关办结案件后,应反馈涉案物品清单给行政执法机关。
  4. 法律责任:

    • 行政执法机关:若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或逾期不移送案件,将对其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机关:若不接受移送案件或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除由人民检察院实施立案监督外,还将责令改正,并对其正职负责人进行相应处分。

三、实践意义与影响

  •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该规定通过明确移送要求、程序和责任,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与合作,确保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和有效处理。
  •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规范案件移送工作,该规定有助于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提高办案效率:通过明确移送程序和要求,减少了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流转的时间和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具体案例说明

假设某市市场监管局在查处一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发现涉案金额巨大,且已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在接收案件后,应在3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市场监管局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后续调查工作;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市场监管局有权申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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