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发出后双方和解的,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支付令或由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处理,具体如下:
向法院申请撤销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支付令生效前,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主动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支付令。此时需提交和解协议作为证据,法院审查后若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此方式对双方均无强制约束力,但可避免后续执行程序,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
若债权人未主动申请撤销,债务人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内容需明确表明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债务已履行或部分履行。法院收到异议后,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需注意,异议必须针对债务本身提出(如金额、履行方式等),若仅陈述“已和解”但未说明具体履行情况,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异议。
实务建议:
风险提示:
若和解后未及时处理支付令,且债务人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将生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即使双方已和解,债务人仍需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流程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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