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 变造 倒卖有价票证 凭证罪里含假币么-赵彪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刑事辩护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罪不包含假币。具体分析如下:

  1. 罪名定义与范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以及其他有价凭证(如景区门票、演唱会门票等)。这些票证、凭证的共同特征是:具有经济价值、可流通、由特定主体发行。而假币(如伪造的人民币、外币)属于货币范畴,其性质、管理方式与有价票证完全不同,因此不在该罪名的调整范围内。

  2. 假币的专门罪名
    伪造货币的行为由《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单独规制,涉及假币的犯罪还包括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等。这些罪名与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罪在犯罪对象、量刑标准、立法目的上均有本质区别,属于不同的犯罪体系。

  3. 实务中的区分要点

    • 对象性质:有价票证是“服务凭证”或“准入凭证”(如车票代表运输服务),假币是“货币替代物”;
    • 法律后果: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远重于伪造有价票证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 立案标准:伪造货币罪无数额限制,而伪造有价票证罪需达到“数额较大”(如票面金额1万元以上或数量1000张以上)。

总结:假币不属于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罪的犯罪对象。若涉及假币相关行为,需依据《刑法》中关于货币犯罪的条款追究责任。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