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直接“告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书感到不公平,不能直接起诉仲裁机构或其裁决,因为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一般情况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申请撤销裁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仲裁裁决存在特定情形(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
-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特定情形(与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相似),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 如果当事人对原仲裁裁决不满,且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新协议申请仲裁。但这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并且新的仲裁协议需要明确仲裁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等。
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的问题属于其他法律途径可以解决的范畴(如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如果对仲裁裁决书感到不公平,不能直接“告仲裁”,但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寻求救济。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比如我),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