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43条中食品的范围-刘荟萍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侵权纠纷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食品”的范围,主要指的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各类食品。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

    • 这类食品中可能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例如,使用了过量农药的蔬菜、水果,或者含有过量重金属的鱼类等。
  2.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

    • 包括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这些食品可能携带病原体,食用后极易引发疾病。
  3.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 这类食品通常是因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被禁止生产、销售的。例如,在某些疫情期间,国家可能明令禁止销售特定地区的肉类产品,以防止疫情的扩散。
  4. 婴幼儿食品中营养成分严重不符标准的:

    • 婴幼儿食品需要满足特定的营养成分要求,以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如果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与食品安全标准严重不符,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所指的“食品”。
  5. 其他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例如,过期变质的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食品”范围的认定,通常会结合具体的证据和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判断。这包括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等。同时,也会考虑食品的性质、食用方式、食用人群及食用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其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如果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