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双方当事人怎么称呼-陆玉家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行政纠纷

在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称呼通常根据他们在诉讼中的角色和身份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称呼方式:

  1. 原告与被告:

    •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被称为“原告”,而被起诉或应诉的一方则被称为“被告”。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双方当事人称呼。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在一些特定的诉讼程序中,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等,提起申请的一方被称为“申请人”,而接受申请并需要作出回应的一方则被称为“被申请人”。
  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 在上诉程序中,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并提起上诉的一方被称为“上诉人”,而另一方(即一审中的胜诉方或未提起上诉的一方)则被称为“被上诉人”。
  4.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原审原、被告):

    • 在再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并申请再审,那么申请再审的一方被称为“再审申请人”,而另一方则可能被称为“被申请人”或者根据原审情况称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

举例说明:

  • 假设在一个民事诉讼中,张三因为李四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将其起诉至法院,那么张三就是原告,李四就是被告。
  • 如果在一审判决后,张三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并提起上诉,那么张三就变成了上诉人,而李四则变成了被上诉人。

法律背景与建议:

  • 判决书中对双方当事人的准确称呼是法律文书严谨性的体现,它有助于明确各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 在阅读或撰写判决书时,应特别注意对双方当事人的称呼,确保准确无误,以避免产生误解或混淆。
  • 如果你在涉及诉讼或法律文书撰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