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法律定义 依据-万贵山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合同纠纷

关于“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的法律定义与依据,可归纳如下:

一、法律定义

“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并非一个具有严格法律术语定义的独立文书,而是在医疗实践中,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等出具的,用于确认患者或其代理人明确拒绝或放弃某一或多项医学治疗措施的书面文件。该告知书旨在确保患者或其代理人的自主决策权得到尊重,并明确医疗行为的终止或调整是基于患者或其代理人的真实意愿。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分析:这两条法律条款强调了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必须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在患者或其代理人拒绝或放弃治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出具“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正是履行这一法律义务的具体体现。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分析:该条款同样强调了医疗机构在实施特殊医疗行为前,必须取得患者或其家属、关系人的同意。在患者或其代理人拒绝或放弃治疗时,出具告知书是符合这一规定的必要步骤。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分析:该条款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和医疗措施,包括拒绝或放弃治疗的可能后果。出具“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是履行这一告知义务的重要方式。

三、实践应用与注意事项

  1. 告知书的出具时机:通常在患者或其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或放弃某一或多项医学治疗措施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出具告知书。

  2. 告知书的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拒绝或放弃的治疗措施、可能的风险和后果、患者或其代理人的签名及日期等。

  3. 法律后果:一旦患者或其代理人签署了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医疗机构通常不再承担因未实施该治疗措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需确保告知书的出具过程合法合规,且患者或其代理人的决策是基于充分了解病情和治疗措施后的自主选择。

  4. 特殊情况处理:如患者因意识障碍、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自主决策时,医疗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出具告知书,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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