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受聘从事管理工作的属于受贿罪主体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顾晨骋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刑事辩护

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受聘从事管理工作的,其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从事公务活动以及是否被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受贿罪主体分析:

    •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人员。
    • 聘用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条件:若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受聘从事管理工作,且该工作属于公务活动,如负责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同时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则可构成受贿罪。例如,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项目负责人,在负责项目过程中收受供应商贿赂并提供帮助,即可能构成受贿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分析:

    • 一般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针对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聘用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条件:若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虽然受聘从事管理工作,但该工作并不属于公务活动,或者他们并未被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而是从事一般性的劳务工作,如行政助理、后勤管理等,且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则即使收受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而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符合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聘用人员从事的是管理工作,且该工作与公务活动紧密相关,那么他们更可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3. 综合判断:

    • 在实际判断中,需要仔细分析聘用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性质。如果他们从事的是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等公务活动,或者被赋予了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如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那么他们更可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 反之,如果他们从事的是一般性的劳务工作,不涉及公务活动,或者虽然从事管理工作但并未被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限,那么他们可能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而需要考虑其他罪名或情形。

建议:

  • 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来说,如果他们受聘从事管理工作,应当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性质,了解自己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如果他们确实从事公务活动并被赋予了相应的职责和权限,那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 如果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或工作职责存在疑问,或者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